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負責人解讀高考考務工作規定
近年來,儘管國家教育考試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但高考中作弊現象仍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考試秩序,破壞了高考的公正公平。近日,教育部發佈《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監考、評卷等各項細則,再次從制度上為高考添加了“保險閥”。
考務人員如何管理?
高三教師不得擔任監考員
直系親屬應回避接觸試題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人説,每年高考,都有大批考試工作人員投入考務工作,但成為考試工作人員是有條件的。
《規定》明確要求,考試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經培訓合格執證上崗。專職的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全國統考,應回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含答題卡);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全國統考,不得參加當年的考試工作。普通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高三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成人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補習班或輔導班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
【警示案例】
2008年高考期間,福建省霞浦縣招生辦主任吳孝榮利用職務之便,交代考務組人員和機動監考人員為其子傳遞英語和數學兩科部分試題的答案,更在考試後串通有關人員違規拆封答題卡袋,修改其子的數學科答題卡。最終,其子的高考數學、英語兩科均獲得較高分數。今年4月3日,霞浦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一審判決吳孝榮有期徒刑7個月。包括監考人員、巡考人員的其他14名涉案人員也受到不同程度處理。
考生行為有哪些限制?
嚴禁攜帶塗改液通訊工具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
為防止使用手機、無線電等技術手段作弊,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將被嚴禁攜帶進入考場。
開考15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藍(黑)字跡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警示案例】
2008年高考期間,浙江永康發生利用無線電作弊事件,作弊學生將黃豆大小的微型接收器置入耳道,用無線電接收答案。按照規定,凡被認定為作弊的高考考生,對其高考成績作零分處理,該記錄還將納入國家、省兩級“誠信平臺”,伴隨考生終身。
異常情況怎麼處置?
雷同卷超過1/5要上報
啟用副題要按規定操作
對於同一考場試卷雷同較多現象,《規定》明確指出:評卷中發現一考場一科雷同卷超過1/5或其他異常情況,應迅速報告省級考試機構查處,並及時將查處結果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同時,《規定》也根據如下幾種情況對副題的啟用作出規定,包括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然性事件的出現,以及因試卷、考生答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損毀的情況。此外,由於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國統考開考時間的,須由考區主任立即報省級考試機構批准延長考試結束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鐘。
【警示案例】
2003年高考期間,陜西榆林市有13名考生的25份試卷出現雷同。調查發現,多名監考老師對考生肆意抄襲現象視而不見,導致多份雷同試卷出現。調查最終證實,共有13名教師及工作人員與此次舞弊案件有關,他們均受到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考試信息怎樣保密?
公佈前也是國家秘密
不得擅自向社會發佈
在全國統一考試中,不僅試題要絕對保密,考試信息在未公佈前也是秘密,不能輕易洩露。為此,《規定》要求,建立、健全考試機構的多級考試信息管理、通訊網絡,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等。考試信息未公佈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級考試機構要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保證考試信息的安全。考試信息由教育部或省級考試機構向社會公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佈考試信息。
【警示案例】
2006年6月7日8時25分,山西定襄中學考點高考監考員徐建國領取語文試題後,在去考場途中以忘了拿考務工作袋為由,私自將考題帶出禁區,並將試題拆封,導致高考語文試題泄漏。經查證,這是一起個別監考人員收受賄賂、內外勾結、有組織有預謀的泄密舞弊刑事案件。結果,涉案4名當事人獲刑,15人受黨紀、政紀處理。
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第十一條 專職的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全國統考,應回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含答題卡,下同);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全國統考,不得參加當年的考試工作。詳細>>>
教育部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6.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塗改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省級招辦、或經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高等學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