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傷保險存在五大問題
國務院法制辦就修改《工傷保險條例》公開徵求意見
新華社北京7月24日電(記者杜宇、鄒偉)針對我國工傷保險存在工傷認定範圍等五大問題,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這些情況和問題包括:第一,各地對工傷認定範圍問題,特別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因違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爭議較大;第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複雜,落實待遇時間過長;第三,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不夠,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第四,未參保工傷職工的傷亡待遇難以落實;第五,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基金支出項目、繳費方式、待遇標準等也需修改完善。
鋻於此,徵求意見稿調整了工傷認定範圍,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以及爭議處理程序,加大了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未參保職工的權益保障以及提高了工亡待遇標準。
徵求意見稿刪去了條例關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並刪除了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的這兩種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及時報告制度,規定用人單位在發生較嚴重工傷事故後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同時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簡化了存在勞動關係爭議的工傷認定程序;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通過上述簡化程序規定,最多可縮減程序30%左右。
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不夠,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為此,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罰款、收取滯納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為了加強對未參保工傷職工權益的保障,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欠繳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及罰款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徵求意見稿提高了工亡待遇標準。為解決部分地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過低的問題,徵求意見稿設計了兩種方案:第一,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月平均工資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資計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第二,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由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至60個月提高到60個月至80個月。
徵求意見稿還對工傷保險適用範圍、繳費方式、基金支出項目進行了修改完善。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工傷保險條例徵求意見”字樣。(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gsbx@chinalaw.gov.cn。
我國擬提高工亡待遇標準
新華社北京7月24日電(記者杜宇、鄒偉)國務院法制辦24日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擬提高工亡待遇標準,並設計了兩種方案以公開徵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在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中表示,為了解決部分地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過低的問題,徵求意見稿設計了兩種方案。
第一種方案是將《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區、市)月平均工資的,以全省(區、市)月平均工資計發。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種方案是修改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至8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國務院法制辦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中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國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已達1.4億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其中包括未參保工傷職工的傷亡待遇難以落實,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基金支出項目、繳費方式、待遇標準等需修改完善等。
我國擬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不再認定為工傷
新華社北京7月24日電(記者杜宇、賈楠)國務院法制辦24日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擬調整工傷認定範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不再認定為工傷。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徵求意見稿規定,刪去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
國務院法制辦在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中表示,徵求意見稿刪去這項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原勞動部1996年制定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將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了工傷認定範圍。2004年條例制定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難以從其他途徑得到保障,條例因此延續了試行辦法的規定。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後,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
第二,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範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範圍的現行規定,導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門和職工強烈反映這一規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從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看,工傷保險主要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雖然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並不等於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此,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從工傷認定範圍中刪除,並不會影響對工傷保險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原理。
第四,實踐中,由於住房商品化和人員流動性的提高,對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爭議繁多、操作難度大,如果再將受到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範圍,則操作難度更大、引發的爭議更多。
第五,從國外情況看,許多國家未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範圍;有的國家雖然將其納入,但對“上下班途中”、“機動車”等概念作了嚴格限定,如僅限于單位提供的班車。不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認定範圍的做法不僅更為簡便、可行,而且妥善處理了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關係。
國務院法制辦關於《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國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已達1.4億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第一,各地對工傷認定範圍問題,特別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因違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爭議較大,需對工傷認定範圍進一步加以界定;第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複雜,落實待遇時間過長,嚴重影響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三,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不夠,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第四,未參保工傷職工的傷亡待遇難以落實;第五,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基金支出項目、繳費方式、待遇標準等也需修改完善。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