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7日電(記者 何雨欣、李延霞)記者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2008年白酒銷售收入前5名的生産企業進行消費稅專項調查。
“具體調查範圍為生産企業單位出廠價格最高的前5個産品。”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每個企業只選擇5個産品進行調查。
通知同時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採集白酒産品的相關經濟指標。對白酒生産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産企業銷售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今年7月,稅務總局正式制定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對我國白酒消費稅製作出調整,該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辦法規定,白酒生産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産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産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範圍內自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