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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稅收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24日電(記者羅沙 韓潔)記者24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明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

    根據通知,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其應徵企業所得稅收入: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期貨公司破産清算所得;捐贈所得。

    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收入;期貨公司破産清算受償收入;按規定從期貨交易所取得的運營收入。

    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暫行辦法》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期貨保障基金參加被處置期貨公司的財産清算而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以及期貨保障基金以自有財産和接受的受償資産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産保險合同等免徵印花稅。對上述應稅合同和産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接到通知之日已繳納的應予免徵的營業稅,從以後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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