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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要求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0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日電(記者樊曦)為了規範和加強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完善企業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和制度,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各地國資委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和制度。

    意見強調,各地國資委應按照“國家所有,分級代表”的原則,規範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的職責權限;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繼續推進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能分開,處理好國資委與政府其他部門、機構及企業之間的關係。

    同時,各地國資委還應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産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推進出資人三項主要職責的落實,依法規範出資人行權履責行為;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加快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自黨的十六大以來,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國務院和省、市(地)兩級地方人民政府相繼組建國資委,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基本建立,企業國有資産監管工作普遍加強。

    然而,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目前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各地國有資産監管工作進展還不平衡,一些地方的企業國有資産監管方式還不完全適應新體制的要求,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原則和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本級國資委監管範圍的規定還需要進一步落實。

    在一些地方,國資委作為政府特設機構的定位還需要準確把握,依法履行的出資人職責還沒有完全到位,與國家出資企業的關係還沒有完全理順;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國有經濟佈局結構調整步伐還需要進一步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工作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地方國資委將探索統一監管經營性國有資産

    新華社北京10月2日電(記者樊曦)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各地國資委應合理界定企業國有資産監管範圍,積極探索包括金融資産在內的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的方式和途徑。

    意見表示,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地方企業國有資産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産的範圍,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確定,不受任何部門、機構的越權干預。

    意見指出,地方國資委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逐步將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産、事業單位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産、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有資産納入監管範圍。

    據了解,經營性國有資産主要分三類:非金融企業國有資産、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産。目前,非金融企業國有資産主要由地方國資委監管,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大都由地方銀監局監管,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則由地方主管部門監管。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各類經營性國有資産實行集中統一監管,有利於調整優化地方國有經濟佈局結構,提高企業國有資産配置效率。

    按照企業國有資産法的規定,企業國有資産即經營性國有資産被明確定義為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這為統一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在內各類國有資産的監管提供了法律框架。

    意見提出,對於新組建的國家出資企業和實現政企分開後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制度,明確出資人機構,確保監管責任的統一和落實。要積極配合做好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與所屬企業的脫鉤改革、劃轉接收工作,依法對移交到位的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意見規定,地方國資委對地方金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要立足於企業國有資産安全和保值增值,依法加強出資人監管,正確處理與金融行業監管的職責分工關係。

    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出資設立或者與其他投資主體共同設立的地方金融企業轉讓國有股權的,依照企業國有資産轉讓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決定或者由地方國資委批准,或者由地方國資委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金融行業監管職能的,按行業監管規定執行。

地方國資委將積極探索直接持股出資企業

    新華社北京10月2日電(記者樊曦)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地方國資委應積極探索完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方式,包括建立規範的董事會,積極探索國資委直接持股出資企業,加強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監管。

    意見表示,地方國資委要高度重視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保證章程充分體現出資人意志。要加快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重視建立規範的董事會,提高國家出資企業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能力,切實維護出資人權益。

    意見強調,地方國資委要積極探索國資委直接持股方式,依法加強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監管,規範對國資委委派的股東代表的管理,依法通過股東代表參加企業股東(大)會反映出資人意志,同時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意見還指出,各地應依法規範國資委與國有資産經營公司之間的關係。國有資産經營公司是重要的國家出資企業。要根據出資關係,明確國資委是國有資産經營公司的出資人,充分發揮國有資産經營公司作為國資委推進企業重組和運營國有資本重要平臺的作用。

    國有資産經營公司要對國資委負責,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企業合併分立、重大投資、産權轉讓、債券發行、股權質押融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意見同時強調,地方國資委應加強對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子企業的監管,儘快明確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子企業的範圍,加強對其合併分立、增減資本、改制、解散、清算或者申請破産等重大事項的監管。要指導國家出資企業加強對其所出資企業的監管,加快探索完善國家出資企業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和境外企業國有資産的監管方式,層層落實出資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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