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5日對外發佈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這個司法解釋將於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據了解,此次“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對刑法的罪名作出了補充和修改。司法解釋增加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