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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要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4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日前結合審判實踐指出,在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三類案件的審判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正確把握寬與嚴的對象、堅持嚴格依法辦案,並且要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最高法院刑三庭日前就如何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精神,進行了簡要闡釋,指出在這三類案件審判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最高法院刑三庭指出,首先要正確把握寬與嚴的對象。對這三類犯罪總體上應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但是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也要分別案件的性質、情節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況,把握寬嚴的範圍。在確定從寬與從嚴的對象時,還應當注意審時度勢,對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作出準確判斷,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服務。

    其次要堅持嚴格依法辦案。三類案件的審判中,無論是從寬還是從嚴,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不能為追求打擊效果,突破法律界限。比如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審理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必須符合法律和立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既不能降格處理,也不能拔高認定。

    與此同時,最高法院刑三庭還強調,要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時,還應當充分考慮案件的處理是否有利於贏得人民群眾的支持和社會穩定,是否有利於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於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歸社會,是否有利於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闡釋舉例説明:比如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對於故意殺人、傷害犯罪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領導者、組織者和骨幹成員就應當從嚴掌握減刑、假釋的適用,其他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罪犯則可以從寬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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