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3日電(記者 周婷玉)衛生部13日對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郴州市兒童醫院)予以全國通報,稱其在氧氣採購和使用環節存在嚴重違反藥品管理法的問題。
今年4月,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郴州市兒童醫院)使用工業氧代替醫用氧事件被曝光。衛生部責成湖南省衛生廳對此事件進行深入調查,並做出嚴肅處理。鋻於該事件問題嚴重、社會影響極壞,經研究,衛生部決定向全國通報。
經調查,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向未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的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購買氧氣共計49067瓶,其中由該公司自行罐裝的氧氣30832瓶,並將違規購置的工業氧代替醫用氧用於臨床醫療。
通報指出,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事件反映出了以下問題:
一是醫院個別人員以權謀私,嚴重損害患者利益。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黨總支書記李細蓮利用職務便利,為其丈夫陳和平(係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提供方便,使無證生産醫用氧的公司長期為該院提供氧氣。李細蓮工作嚴重失職,以權謀私,嚴重損害了患者利益。
二是醫院相關人員法制觀念淡薄,“以病人為中心”的醫院管理理念未落實。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相關人員法制觀念淡薄,有法不依。未能落實“以病人為中心”的醫院管理理念,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管理上存在嚴重缺陷,在醫用氧採購、供應、使用、監督等環節未能嚴格按要求執行。
三是醫院管理不到位,規章制度缺失,部分工作人員缺乏安全意識。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在醫用氧管理相關環節上規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實,內部監管不到位,醫院管理亟待加強。醫院部分工作人員缺乏安全意識,責任心不強,忽視醫療質量與安全,形成了下級不彙報、上級不監督的不良工作作風。
事件發生後,湖南省衛生廳已責成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停用並封存了向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購入的氧氣,要求醫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購醫用氧;在全省醫療機構組織開展“問題氧”全面清查工作。
中共郴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共郴州市直機關紀工委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給予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黨總支書記開除黨籍,行政降兩級處分;給予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綜合辦副主任黨內嚴重警告並免去行政職務處分;給予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主管副院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兼北院院長、藥劑科原主任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兼黨委副書記等人黨內警告處分。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已移交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衛生部將對醫用氧等開展專項檢查
新華社北京6月13日電(記者周婷玉)針對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使用工業氧代替醫用氧事件,衛生部13日表示,將於近期組織開展全國醫療機構醫用氧以及藥品、醫用耗材、醫療器械專項檢查活動,並將其作為“醫療質量萬里行”活動重要內容之一。
根據衛生部的安排,各醫療機構要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醫用氧及藥品、醫用耗材、醫療器械自查工作,包括採購、供應、使用、銷毀處理等各環節情況。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7月31日前完成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醫用氧及藥品、醫用耗材、醫療器械專項檢查工作,並於8月13日前將專項檢查有關工作情況報衛生部。衛生部將適時組織對各地進行督導檢查,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醫療機構進行嚴肅處理。
衛生部指出,要將醫用氧統一納入藥品管理體系,按照《藥品管理法》要求,嚴格執行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保證醫療質量,保障患者安全。
同時,衛生部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從此次事件中汲取教訓,強化依法執業意識,增強法制觀念;要始終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辦院理念,將維護患者健康權益放在首位,切實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杜絕類似事件發生;要加強內部管理,完善規章制度,落實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各項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大執行力;要定期開展自查工作,重點檢查醫院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也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定期開展綜合性和專項督導檢查,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對類似工業氧代替醫用氧等危害醫療安全的事件,一經查實,要立即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