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羅沙、韓潔)記者25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商務部、環境保護部日前聯合下發通知,宣佈將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
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表示,為加快淘汰老舊汽車、“黃標車”,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利用,發展循環經濟,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
同時,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長至2011年1月31日。汽車以舊換新具體政策、操作辦法仍按《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允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與車輛購置稅減徵政策同時享受的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