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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印發公款出國(境)旅遊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
《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 為規範因公出國(境)管理秩序,明確相關政策界限,依法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8月12日,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

    《處分規定》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範圍,將適用範圍確定為三類人員,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處分規定》明確界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即“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遊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同時,《處分規定》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違反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管理規定、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共規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並明確了相應的處分種類和檔次,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於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較之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應當依紀從重處分。因此,《處分規定》對這種行為作出規定,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為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給國有財産造成的損失,《處分規定》同時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中央紀委負責同志就頒布實施《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
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記者 譚浩)2010年6月9日,中央紀委頒布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央紀委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採訪,就制定出臺《解釋》的有關情況,回答了新華社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解釋》的出臺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因公出國(境)團組總量不斷增加,人員不斷增多。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黨員幹部因公出國(境)問題,先後下發一系列文件,對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中央有關規定,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總體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特別是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這不僅影響我國對外工作的有效開展,浪費國家資金,而且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形象。

充分發揮制度的約束力狠剎公款出國(境)旅遊歪風

    近日,中共中央紀委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是從制度上狠剎公款出國(境)旅遊歪風的有力舉措,對於貫徹落實《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界限,加大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的懲治力度,推動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工作深入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家預防腐敗局通報部分公款出國旅遊案查處情況

    國家預防腐敗局1日在官方網站上通報了部分公款出國旅遊案件查處情況。通報顯示,2009年全國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團組數、人次數和經費數,與前3年平均數相比分別下降了49%、45.5%和37.6%,節約經費16.31億元。

    通報指出,2009年,頂風違紀公款出國旅遊案件在一些地區和部門仍時有發生。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公款出國(境)旅遊案件165件,涉案人數634人,其中187人受到黨紀政紀處理,追繳涉案金額9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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