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9月9日電(記者王雲河)記者從河南省紀委了解到,由河南省紀委等六部門制定的《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對有不廉潔行為的國有企業領導實行職位崗位限制。
據了解,為了避免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廉潔從業規範,把國有企業弄得衰敗,甚至瀕臨倒閉,但是自己卻又到其他國企甚至政府部門異地、異位繼續當“高官”“高管”,河南省《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設置了一些創新性條款,重點細化、規定了一些職位禁入措施,對有不廉潔行為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行“職位崗位限制”。
按照河南省的這一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範的,實行職位禁入制度: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撤職處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三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後又延長留黨察看期限或者受到留黨察看兩年處分的,四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對企業國有資産損失負有責任受到行政撤職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行政開除處分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不得再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據河南省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河南省的這一規定還對國有企業負責人離職後到“關係單位”任職作了限制。規定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職和退休後的從業行為規範,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仲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