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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法延長村民對參加選舉名單的申訴期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將被納入對村委會成員的審計事項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衛敏麗、隋笑飛)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三審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擬將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納入對村委會成員的審計事項。

    修訂草案此前規定了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審計事項。有些常委會列席人員和地方提出,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也應納入審計範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農業部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在相關條款中增加“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的內容。

我國擬修法刪除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程序“硬框框”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衛敏麗、傅夏莉)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三審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刪去了此前“表決罷免要求的村民會議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的相關規定。

    修訂草案此前規定,表決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的村民會議,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不是常設組織,難以受理和主持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各地情況不同,實踐中也有多種做法,建議對此再作研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研究認為,上述意見有道理,對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程序事項,本法不作具體規定為宜,可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在實施辦法中予以明確。

我國擬修法明確村民選舉委託投票範圍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衛敏麗、隋笑飛)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三審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對村民選舉委託投票範圍予以明確。

    據介紹,修訂草案此前對委託投票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地方提出,目前不少地方農村的情況是,戶多人口少,即戶數增多,同一戶口內家庭成員少,加上外出打工等因素,如將委託投票的範圍限定在同一家庭戶口內其他成員,不好操作,建議適當予以放寬,同時對受委託人應規定限制條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將相關條款修改為:“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細化
集體經濟組織財産和成員權益事項的辦理程序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衛敏麗、隋笑飛)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三審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細化了集體經濟組織財産和成員權益事項的辦理程序。

    據介紹,修訂草案此前對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涉及集體經濟組織財産和成員權益事項的辦理程序作了特別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涉及集體經濟財産及其權益的事項,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規定了相應的要求和程序,修訂草案應當與這些法律的規定作好銜接。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這個問題作了進一步調研,認為這裡主要涉及村民委員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特別是要考慮到現實中一些地方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分設的情況。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研究,建議將相關條款修改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分設的,法律對討論決定集體經濟組織財産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我國擬修法明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應“德才兼備”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衛敏麗、傅夏莉)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三審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要求的規定中增加了“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內容。

    據介紹,修訂草案此前曾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條件提出了要求。有些常委會委員、代表和地方提出,按照村民委員會成員勝任工作的需要,除對候選人要有“德”的要求外,還應當在“才”的方面有所要求。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研究,贊成上述意見。

    修訂草案明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佈委託投票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衛敏麗、傅夏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將提請於28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修訂草案根據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修改了相關條款,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佈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

    此前,修訂草案曾對委託投票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為了保證委託投票能夠反映委託人的真實意願,防止濫用,應當提高委託投票的透明度。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民政部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在相關條款中增加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佈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

    對於此前修訂草案對村務公開事項的規定,有的同志提出,村務公開的事項應當與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和審計事項相銜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民政部研究,作了相應修改。

    此外,對於此前的修訂草案中對村務檔案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推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中建立的公益性設施等,也應當建立檔案,加強維護和管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民政部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在相關條款中增加“公益設施基本資料”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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