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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熱議“醉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 (記者周婷玉、崔清新、周英峰)“醉駕”是否犯罪?又該如何處罰?究竟如何才能遏制“醉駕”?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21日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時,圍繞這些問題再次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醉駕”該當何罪?

    這次審議的草案中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這意味著醉酒駕車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後果,都將處罰。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表示,將“醉駕”入罪,能對這一行為給予更有力的懲處和打擊,對一些人會起到很大的教育和震懾作用,這也符合廣大老百姓的心願。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夏績恩認為,以往刑法都是根據後果定罪,這次關於醉駕的定罪是一種進步,有利於保護群眾安全,遏制醉駕。

    “醉駕”,是一個人人痛恨卻又屢禁不止的行為。公安部曾統一部署全國開始嚴厲查處酒駕,但是仍然有不少人“頂風作案”。有關專家分析指出,交通高危行為缺乏事先預防機制給人們留下了“僥倖”的心理空間。為此,一些專家學者、全國人大代表紛紛提出,改變“肇事後再處罰”的方式,關口前移,從立法上完備防範體系。

    但審議中也有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慎重對待“醉駕”入罪問題。 李連寧委員表示,人們對“醉駕”都很氣憤,總體上贊成將“醉駕”入罪,但在情節把握上應要細化一下,從草案現在的表述來看,不管是醉酒駕車剛起動就被制止,還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長時間並造成交通擁堵,都要馬上定罪拘役,並處罰金,這樣規定有一定的情緒化傾向。

    方新委員則指出,應考慮“醉駕”入罪帶來的後果,觸犯刑法被拘役造成的影響比較嚴重,和行政拘留效果不一樣。如按公務員法,有刑事犯罪就不能當公務員了。

    “醉駕”該受何罰?

    根據草案的規定,“醉駕”將被處拘役並處罰金。

    對此,莊先委員指出,對於“醉駕”應有個黃牌警告的過程,最好能加一個過渡性條款。

    李連寧委員認為,草案的規定有些太硬,建議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一些空間,可單處拘役、或單處罰金、或兩者並處,建議在“醉駕”和追逐競駛後都加上“情節嚴重的”限制條件,這樣在入刑的把量上可能更慎重一些,避免立法情緒化。

    但也有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認為,對“醉駕”的處罰還應加重。任茂東委員認為,僅處以拘役偏輕,建議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而且他認為,僅是拘役實際中的操作性不強,難以執行,且行政成本較大。

    郎勝委員指出,對於“醉駕”當前的實際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來作用不大。達到“醉駕”程度就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對社會的震懾效果會好一些。“隨著汽車時代的到來、城鎮化速度的加快、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對‘醉駕’還是嚴一些好。”

    夏績恩代表則指出,酒後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的,處罰應比普通交通肇事罪更嚴更重。他説,一般交通肇事者都沒有主觀故意性,但飲酒的人在飲酒時是有清醒意識和行為能力的,是知道酒後駕車危害的,因此要從重處罰。

    夏績恩代表還建議,為體現法律尊嚴和一致性,應對“醉駕”交通事故專列一條,指導司法實踐。

    “醉駕”是何標準?

    “醉駕”應受處罰,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但是,怎樣才算“醉酒駕駛”?

    根據現行的標準,駕車者血液酒精濃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的屬酒後駕駛,濃度超過每百毫升80毫克的就算醉酒駕駛。

    叢斌委員認為,從科學角度界定“醉酒”很難。不同的人對酒的耐受度是不一樣的,有的人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克也不一定有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卻意識不清。郎勝委員也指出,醉酒程度各國都有不同標準。

    針對這一問題,叢斌委員建議:一是單純規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方式確定犯罪主體,二是把“醉酒”改成“酒後”,凡是喝酒上路造成損失的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還有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除“醉駕”外,無證駕駛、吸毒駕駛等危險行為也應在刑法中予以明確。陳春平代表建議將這些危險駕駛行為納入犯罪或者在現有條款中增加一些兜底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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