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 記者23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依據公安部新修訂的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必須粘貼在風窗玻璃上,否則公安機關將按照不按規定安裝號牌進行處罰。
臨時行駛車號牌是未登記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法定標誌。按照原機動車號牌標準,臨時行駛車號牌只有1張,並要求放置在車內前擋風玻璃右側,造成車輛行駛時,難從車身後部識別號牌。同時,雖然臨時號牌使用期限較短,但一些駕駛人認為機動車放置臨時號牌難以辨認,放縱自己的駕駛行為,交通違法行為多,甚至在發生一些交通事故後逃離現場,增加了查處難度,給道路交通秩序和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造成很大隱患。對此,公安部組織對機動車號牌標準進行了修訂。
依據新標準,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安裝方式由原來的“放置”調整為現在的“粘貼”,便於從正面或側面進行識別;同時,載客汽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由1張調整為2張,對於尚未登記的載客汽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同時粘貼2張:1張粘貼在車內前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另1張應當粘貼在車內後風窗玻璃左下角。對於其他類型車輛,由於受安裝條件限制,臨時行駛車號牌仍為1張,但應當粘貼在車內前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以保障駕車安全。
公安部交管局提示車主:購買新車後,要第一時間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或申請臨時行駛車號牌。在駕車上路行駛前,車主可憑身份證明、交強險憑證、車輛合格證或進口憑證等即可向公安機關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據了解,修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新標準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公安部:未按規定使用車牌固封裝置不得上路行駛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 記者23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公安部日前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號牌管理的通知》,其中特別指出,號牌固封裝置是機動車號牌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按規定安裝號牌固封裝置屬於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不允許上路行駛。
2009年1月1日起,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GA804)實施,啟用了新的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按規定安裝固封裝置後,強行拆卸將導致號牌損壞。但公安機關在執法中發現,一些車主不按規定安裝號牌固封裝置,甚至安裝可拆卸、可翻轉的號牌架,以便隨意拆卸號牌或使用假牌、套牌等。
公安部要求,對現場領取機動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現場監督安裝號牌,規範使用號牌固封裝置,沒有按照規定安裝號牌的,不允許上道路行駛;對採用郵寄等方式發送號牌的,公安機關將書面告知號牌固封裝置的安裝要求以及不按規定安裝使用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除受車輛條件限制外,每個號牌的4個安裝孔均應當安裝固封裝置;對發現安裝可拆卸或者可翻轉號牌架的,當場予以拆除,未按照規定要求安裝號牌前,不允許上道路行駛;公安機關在辦理定期檢驗或者需要更換號牌業務時,要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固封裝置的機動車換發新的固封裝置。
據介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的規定,機動車可使用牌照架輔助安裝號牌,但牌照架內側邊緣距離機動車登記編號字符邊緣應大於5mm。此處牌照架應是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鎖式、內藏鎖式、電子自動遮擋和更換式等便於更換拆卸的活動牌照架,不允許使用可拆卸活動號牌架和可翻轉號牌架。同時,機動車號牌架外框不得帶有標誌、字母、裝飾圖案,更不得遮擋號牌字符,否則視為涉牌涉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