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國家外匯管理局31日宣佈,將於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外匯局日前發佈《關於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通知》,決定在前期試點基礎上,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操作規程。
這項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實行開戶登記制度。境內企業符合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實際支付需求、近兩年內未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等條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二是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實行規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規模,由境內企業根據實際需求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外匯局進行登記備案;三是簡化出口核銷、聯網核查等業務操作,實行企業事後報告制度;四是對境內企業境外賬戶收支實施非現場監測,對異常情況實施現場核查。
外匯局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廣東(含深圳)、山東(含青島)、江蘇四個省(市)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試點期限為一年。
外匯局表示,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貿易便利化的重大舉措,既可以平衡貿易項下的資金流出入,又可以切實便利境內企業進行跨境資金運作,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壯大。對跨境貿易收支較為頻繁的企業,可減少其外匯資金跨境劃轉費用及匯兌成本;對參與國際市場程度較高、集團化管理能力強的企業,有助於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資成本,進一步增強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