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2月16日電(記者 齊雷傑)將於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扶助殘疾人規定》對殘疾學生以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學生接受教育培訓做出具體規定,其中要求,接受高中以上階段教育的貧困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由學校減免不低於30%的學費。
日前以政府令形式公佈的這一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對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寄宿生發放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為小學生每生每年不低於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不低於1500元。
規定還要求,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機構對符合國家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並對貧困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在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貧困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和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中全日制農村殘疾學生及城市貧困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全部享受國家助學金。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和獲得國家承認學歷的高等教育自學專科以上畢業證書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按規定給予資助,資助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