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2日電(記者 楊維漢)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估是利用司法統計資料,建立案件質量評估的量化模型,計算案件質量綜合指數,對全國各級法院案件質量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綜合評判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召開全國法院案件質量評估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對法院案件質量評估體系進行了“大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介紹,2008年開始試行的全國法院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由評估指標、指標權數、同度量化方法和合成方法四個子體系組成。評估指標體系由1個一級指標、3個二級指標和若干三級指標組成。本次修訂共增加新指標10個,取消舊指標12個,並對9個指標的計算標準做了更為科學、合理的調整。修訂後,共有三級指標31個,其中公正指標11個,效率指標10個,效果指標10個。
主要指標的修改包括:
——對原指標體系中的“上訴改判率”、“上訴發回重審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發回重審率”進行修改,合併成“一審判決案件改判發回重審率”和“生效案件改判發回重審率”。通過對改判和發回重審原因的區分,對不屬於一審或原審法院錯誤的改判或發回重審,不計為下級法院負向評價指數,更有利於下級法院接受上一級法院裁判和正確評價法院工作。
——新增“再審審查詢問(聽證)率”。目的是鼓勵各級法院通過聽證審理,進一步提高司法公開和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促進纏訴、鬧訪案件通過所謂“聽證”審理實現案結事了。
——新增“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取代年“結案率”統計,使效率評估符合案件審理規律。
——由於“上訴率”和“一審服判息訴率”在評價效果方面存在較大的重復性,且上訴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此,新指標體系取消了“上訴率”統計,只保留了“一審服判息訴率”這一正向指標。
——修改“調解率”的計算方法。新的“調解率”統計將簡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進行了區分,目的在於鼓勵各級法院加大對普通程序案件的調解力度,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張軍表示,新指標體系更加立體、全面,涵蓋了立案、審判、執行、事後監督等各個環節,統籌兼顧宏觀與微觀,法院內部與外部,公正、效率與效果,實體與程序,可以更加充分地實現全方位、多側面對案件審判質量進行綜合科學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