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3月31日電(記者 鄭良)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將於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提出,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
《辦法》規定,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除下列3種情形之外,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不得修改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總體規劃發生變更,確需修改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規劃內容存在明顯缺陷,確需修改的;經評估,原控制性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
《辦法》提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前,應通過當地政府網站、主要報刊或其他形式徵求公共意見,時間不得少於7日。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等的總平面圖,應在規劃地段、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當地政府網站、主要報刊或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關係人,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日。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舉行聽證。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