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沙4月29日電(記者 明星)募捐財産使用必須公開,對於詐捐者可以依法起訴,募捐人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記者29日從湖南省政府新聞發佈會獲悉,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湖南省募捐條例》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民政廳副廳長楊明波表示,作為國內首部專門規範募捐的地方性法規,這個條例以強制公開為核心,將募捐箱打造成“玻璃箱”,其施行將促進慈善公益事業良性發展,具有較強的示範效應。
楊明波介紹,《湖南省募捐條例》共八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募捐人、募捐行為、募捐財産的管理和使用、鼓勵措施、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條例》旨在通過規範募捐,保護捐贈人、受益人、募捐人的合法權益,達到鼓勵捐贈,喚起廣大社會公眾對公益慈善事業的熱情,促進公益慈善事業蓬勃發展的目的。
尤其是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募捐主體資格不明確、募捐程序失范、募捐財産管理不善、使用不透明,“騙捐”、“詐捐”等熱點問題,《條例》一一作出相應的規範。
《條例》規定,擅自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募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返還募捐財産,可以處違法募捐財産價值一倍以下的罰款。
如何從根本上扭轉募捐組織募捐財産使用不公開、不透明的固有頑疾,《條例》設計了四次強制公開制度,即募捐人信息公開、募捐方案公開、募捐財産情況公開和募捐財産使用情況公開,從制度上保證了募捐主體的合法性、募捐目的明確性、募捐財産利用的有效性、募捐財産監督的實效性,意圖“把募捐放到玻璃箱裏操作”。
《條例》在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募集財産、開展公益活動所産生的工作成本,國家規定可以在募捐財産中列支的,募捐人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標準列支;國家沒有規定的,但確需在募捐財産中列支工作成本的,應當控制在已經公佈的募捐方案所確定的工作成本列支計劃之內。同時,《條例》規定,在財政撥款經費中已列支的募捐工作成本,不得在募捐財産中重復列支。
針對近年來不時有“詐捐”、“騙捐”的現象,《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今後募捐人再遇到這種諾而不捐的情況,可以在募捐情況公告書中將其公之於眾,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索要捐款。
募捐剩餘財産應該如何處理?這是募捐活動中至今仍然存在爭議的一個話題。對此,《條例》明確規定,募捐財産按照約定或者計劃用途使用後有剩餘時,募捐人應當在尊重捐贈人意願的基礎上,將剩餘部分繼續用於與募捐目的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公益事業。資助目的已經實現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實現時,募捐人應當終止資助,受益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將剩餘的募捐財産退回募捐人。
據悉,這主要是根據社會上針對重病個人開展募捐後,病人經過治療痊癒或者不治而亡,款物未能用完,募捐人和受益人因剩餘款物的歸屬産生糾紛的情況而進行規定的,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條例》還規定,捐贈人有權向募捐人查詢本人捐贈財産的使用情況,募捐人應噹噹場或者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捐贈數額較大的捐贈人,募捐人還應當主動向捐贈人通報捐贈財産的使用情況。
楊明波介紹,《條例》于5月1日開展施行。湖南省民政部門將鼓勵各級政府加大對募捐的支持,認真落實《條例》規定的各項鼓勵措施,培養社會各界參與、支持募捐等慈善公益活動的公民意識和社會責任,為公益事業發展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