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9日電(記者 公磊、李京華)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9日對郭術東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郭術東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這是“醉駕入刑”後北京市判決的首例危險駕駛罪案件。
9日上午9時30分,郭術東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在北京房山區人民法院大法庭開庭審理,包括許多駕駛員在內的社會各界群眾200多人旁聽此案。由於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認罪等符合法律關於案件審理簡易程序的規定,因此房山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在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郭術東于2011年5月2日零時10分許,飲酒後駕駛金盃牌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區京周路“碧桂園”小區路口時,撞在前方一輛等候放行的小客車尾部,致使小客車又與前方一輛貨車相撞,造成三車損壞。事故發生後群眾報警,郭術東被傳喚到案。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郭術東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53.2mg/100ml。
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郭術東當庭表示認罪,並懇請法庭從輕處理。
經過45分鐘的開庭審理,法官當庭進行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郭術東身為駕駛員,無視法律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鋻於被告人郭術東認罪態度好,無前科劣跡,法院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郭術東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在宣判後,郭術東表示服從判決。主審此案的法官王全瑩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廣大駕駛員應以此案為戒,在飲酒後一定不要開車;同時,司機的同飲人也一定不要勸司機喝酒,否則會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