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9日電 《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實施以來,我國多個省區市審理判決了涉及危險駕駛罪的案件,9日北京、四川、湖南等省市對首例醉駕者作“醉駕入刑”判決。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9日對郭術東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郭術東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這是“醉駕入刑”後北京市判決的首例危險駕駛罪案件。
9日上午9時30分,郭術東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在北京房山區人民法院大法庭開庭審理,包括許多駕駛員在內的社會各界群眾200多人旁聽此案。由於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認罪等符合法律關於案件審理簡易程序的規定,因此房山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經過45分鐘的開庭審理,法官當庭進行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郭術東身為駕駛員,無視法律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鋻於被告人郭術東認罪態度好,無前科劣跡,法院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郭術東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五一”節日期間,四川省自貢市公安交警組織開展的代號為“迅雷”的醉酒駕駛專項整治行動中,將此次四川自貢公開宣判的5名醉駕者擋獲。5月9日上午,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榮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醉駕者進行公開宣判。法院審理法官認為,被告人鄧召旭、李君身為駕駛員,無視法律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鋻於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法院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鄧召旭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李君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榮縣的3名醉駕者李強和郝毅被分別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曹德章被判處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湖南郴州市北湖區法院9日上午對高國忠等3人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高國忠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判處被告人劉華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判處被告人戴輝紅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遂以危險駕駛罪當庭對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三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警方表示,希望通過法律的嚴懲為廣大駕駛人員敲響警鐘,引以為戒。交警部門對醉駕的嚴查與嚴懲還將繼續,力求形成長效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醉駕給人民群眾安全帶來的危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