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7日電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徵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7日發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佈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根據這一辦法,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産估價師、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鑒定工作,並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辦法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産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辦法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産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説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