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 趙超、陳菲)記者1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出臺司法解釋,並將於2011年7月1日實施。
1998年到2008年間,我國沿海發生了718起船舶溢油事故,溢油總量達11749噸,其中溢油50噸以上的事故34起。近10年來,全國海事法院受理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一審案件300余件,案件訴訟標的總金額約30億元人民幣,受案逐年增多,且國際和國內影響大。
近年來,美國墨西哥灣鑽井平臺漏油事故、大連港油罐爆炸泄漏油等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相繼發生,使得全社會格外關注海洋環境,最高人民法院相應加快了海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步伐。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雖然我國尚未發生災難性船舶溢油事故,但從潛在的風險來看,我國海域內發生大規模船舶油污事故的潛在可能性仍較大,必須完善制度,加強應對。
據介紹,該司法解釋主要是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結合國際公約的規定,對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適用等方面作出具體實施性規定。
該司法解釋對油污損害賠償的特別規定主要體現在三項損害方面。一是結合我國預防油污的實踐,具體列明認定清污費用的合理性的規範因素;二是通過規範舉證責任對單純因環境污染所遭受的收入損失予以適度保護;三是明確規定對環境損害的賠償應限于已實際採取或將要採取的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解決了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漁業資源損失賠償爭議問題。
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兩艘或者兩艘以上船舶泄漏油類造成油污損害,受損害人請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泄漏油數量及泄漏油類對環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夠合理分開各自造成的損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別承擔責任;不能合理分開各自造成的損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對受損害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相互之間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支付超出自己應賠償的數額,有權向其他泄漏油船舶所有人追償。
司法解釋還規定,船舶互有過失碰撞引起油類泄漏造成油污損害的,受損害人可以請求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