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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礦井建設和施工單位領導須與工人同下升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13日 10時15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太原11月13日電(記者呂曉宇)記者從山西省煤炭廳了解到,從11月9日起,山西省對建設煤礦實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領導“雙帶班下井”制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帶班領導必須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根據山西省煤炭廳11月9日下發的《建設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實施細則》,建設煤礦是指新建或進行改建、擴建、重組整合、技術改造等,並且已按規定程序辦理正式開工手續的建設礦井。建設單位領導指建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施工單位的領導,是指承攬煤礦井下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員。

    建設單位對“雙帶班下井”制度負領導責任,並對施工單位領導帶班下井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和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帶班領導下井後要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産狀況,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産。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産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領導帶班下井實行“無縫對接”,即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帶班領導要在井下向接班領導詳細説明井下的安全狀況等問題,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建設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井下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建設和施工單位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建設和施工單位領導帶班下井情況要在煤礦進行公示,要通過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建立建設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舉報制度。對弄虛作假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各級煤礦工會、紀委、組織等部門舉報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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