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擊危害生産安全犯罪 從嚴懲處受賄瀆職職務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談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審判
新華社北京1月10日電(記者 楊維漢)安全生産,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事關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10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沈亮,就人民法院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危害生産安全犯罪以及相關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回答了記者提問。
2008年以來審結危害生産安全刑案6103件,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嚴峻
問:目前,人民法院審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總體狀況如何?呈現哪些趨勢?
答: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進程中,處於生産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的高峰期,安全責任不落實、防範和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在一些地方和企業還比較突出,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嚴峻。
近年來,各級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一批嚴重危害生産安全的犯罪分子及與之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
據統計,2008年以來,人民法院共審結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為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其中,2008年共審結1591件,生效判決人數2048人;2009年共審結1525件,生效判決人數1948人;2010年共審結1506件,生效判決人數2059人;2011年1月——11月審結1481件,生效判決人數2063人。
2010年8月,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聯合組成檢查組,對15個省市的安全生産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了檢查。從檢查的情況看,懲處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總體情況是好的,但在法律適用方面還存在一些疑難問題。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相關案件審判經驗基礎上制定了這個《意見》。
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生産安全事故背後權錢交易、瀆職犯罪
問:法院審理危害生産安全犯罪案件應當把握哪些原則?對事故背後的權錢交易、瀆職犯罪如何懲處?
答:這次出臺的《意見》,首次明確審判危害生産安全犯罪案件的三項原則,即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區分責任、均衡量刑;主體平等、確保公正三項審判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司法審判實踐過程中強調,對嚴重危害生産安全犯罪,尤其是生産安全事故背後的權錢交易和瀆職犯罪,必須始終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要根據事故原因、後果大小、主體職責、過錯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全案,正確劃分責任,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對於所有責任主體,都必須嚴格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確保刑罰適用公正,確保裁判效果良好。
《意見》規定,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産、作業,導致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構成數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違反安全生産管理規定,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或排放、傾倒、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危害生産安全犯罪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我們在《意見》中還規定,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同時構成職務犯罪或其他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進一步明確責任認定,不能將直接責任簡單等同於主要責任
問:審理危害生産安全犯罪過程中存在哪些難點?如何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答:危害生産安全犯罪,涉案人員往往較多,犯罪主體複雜,既包括直接從事生産、作業的人員,也包括對生産、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等,有的還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而且事故原因錯綜複雜,有直接原因,又有間接原因,原因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關聯程度又存在差異,如何堅持實事求是,正確區分責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
對於多個原因行為導致生産安全事故發生的,在區分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的同時,應當根據原因行為在引發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確認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合理確定罪責。
一般情況下,對生産、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産管理規定,對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對於直接從事生産、作業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從業資格、從業時間、接受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情況、現場條件、是否受到他人強令作業、生産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産規章制度的情況等因素認定責任,不能將直接責任簡單等同於主要責任。對於負有安全生産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考察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等合理確定罪責。
規定從嚴懲處若干情形,國家工作人員違規參股企業構成犯罪不能緩刑
問:在審判危害生産安全犯罪案件中,如何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答:實踐中,對於安全生産危害嚴重,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應當特別強調予以從嚴懲處。《意見》中規定了具有如下情形的,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其中包括:
1、非法、違法生産的;2、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産、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産、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3、曾因安全生産設施或者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産致使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4、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5、已發現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6、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産逃避責任的;7、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産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8、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9、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10、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産、作業的;11、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12、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産,逃避責任的;13、數罪並罰的。
刑罰執行過程中適用減刑、假釋時,不僅要看其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還要充分考慮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從嚴掌握。
另一方面,對於事故發生後,積極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損失,有效避免損失擴大;積極配合調查,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確保寬嚴並用、罰當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