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就
《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建設的意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2月15日電(記者徐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5日發佈消息稱,該部與中央編辦、財政部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建設的意見》。《意見》出臺的目的是什麼,為什麼選擇這一時間節點,其意義又有哪些?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
問:制定《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建設的意見》的目的是什麼?三部門為何選擇這個時機制定下發?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工作,強調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是我們當前必須抓好的一項緊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務。當前,我國既處於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人民內部矛盾多發,社會管理領域存在不少問題。同時,我國處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時期,勞動人事關係矛盾已進入易發期和多發期,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處任務越來越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努力減少勞動關繫領域的矛盾糾紛,努力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建設,著力解決勞動關係基層基礎薄弱、能力不足的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和財政部在縝密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下發了《意見》,這既是貫徹落實中央精神、順應形勢發展需要的客觀要求,也是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的必然選擇。
問:《意見》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意見》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的原則和目標。二是提出加強仲裁隊伍建設,努力提高仲裁員素質和能力。三是提出加強仲裁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提高仲裁社會服務能力和水平。四是要求落實仲裁專項經費,努力加強仲裁保障能力。五是強調完善仲裁工作制度,努力提高仲裁科學管理能力。六是強調加強效能建設的組織領導。
問:如何理解仲裁機構實體化?為什麼要加強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中的相關規定,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是指做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意見》明確實體化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可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具體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加強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是《意見》的核心內容之一,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決當前制約效能建設瓶頸的基礎性工作。從全國情況看,地市級仲裁機構實體化率僅有60%,縣級仲裁機構實體化率僅為40%,面對當前爭議高發多發的態勢,仲裁部門缺乏一個有規範化名稱、有編制、有人員、有經費、有場所的實體化機構來應對,對促進調解仲裁事業科學發展、維護和諧勞動關係極為不利。從實踐看,凡是實體化建設較好的地方,幹部隊伍的專業化水平就比較高,各項保障措施就比較齊全,爭議處理效能就較高。因此,加強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是提高爭議處理效能的基礎性工作。
問:實體化建設的原則和目標是什麼?
答:實體化建設要堅持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的原則,合理設置機構並配備人員,以仲裁辦案場所建設為基礎,以落實仲裁經費為保障,著力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實體化建設的目標是,到“十二五”末期,各地普遍建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和符合構建和諧勞動人事關係要求,體現高效、便捷、公正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特色,爭議處理能力強、社會公信度高,具有較高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的實體化辦事機構。
問:為何提出加強仲裁隊伍建設?如何加強?
答:仲裁隊伍是直接面對當事人、具體處理爭議的工作人員,只有不斷加強仲裁隊伍建設、提高仲裁員專業化水平,才能不斷提高爭議處理的質量和效率,提高爭議處理效能。當前,各地仲裁機構在隊伍建設上普遍面臨的困難是仲裁員數量不足、專業化程度不高,因此,《意見》對如何加強仲裁隊伍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要合理配置仲裁工作人員。二是要積極拓展兼職仲裁員渠道。三是要加強仲裁員作風建設和能力建設。
問:為何提出加強仲裁基礎設施建設和經費保障?如何加強?
答:當前,全國仲裁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普遍存在辦案場所狹小、設備不足、經費保障困難等問題,且東西部地區差異顯著。據不完全統計,西部地區平均每10個仲裁機構僅有不到3個開庭場所,有的地區甚至存在“無機構、無場所、無設備、無經費”的四無情況,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及時有效處理。
針對這種情況,《意見》對加強仲裁基礎設施建設和經費保障提出明確要求。在基礎設施方面:一是要加強仲裁場所建設。仲裁辦案場所應相對獨立,設施功能齊全,能滿足仲裁辦案和日常工作的基本需要。二是要加強仲裁庭基礎設備的配備和更新。逐步解決辦案所需基本設備,包括仲裁庭專業設備、檔案儲存設備、安全監控設備、仲裁專用辦案車輛的配備等,不斷改善辦案條件。三是要加強仲裁信息化建設。將仲裁信息化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金保工程”,切實改善仲裁信息化設施和條件,提升仲裁信息化水平。在經費保障方面:一是要依法保障仲裁經費需要。將仲裁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確保仲裁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二是要做好仲裁免費服務。強化仲裁基本公共服務職責,在仲裁活動中,為當事人提供免費、便捷、高效的服務。
問:如何完善仲裁工作制度?
答:健全的仲裁工作制度是仲裁辦案規範化、專業化運作的重要保證,為進一步推動各地仲裁機構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結合自身辦案實踐逐步完善工作制度,《意見》對制度建設的重點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要強化仲裁委員會職責。二是要加強仲裁辦案質量管理。三是要加強仲裁工作管理。四是要加強仲裁工作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