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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視點:透視福建破獲的多起制售病死豬肉案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26日 07時06分   來源:新華社

“死豬肉”如何端上餐桌?
——透視福建破獲的多起制售病死豬肉案件

    新華社北京3月25日電(“新華視點”記者鄒偉、史競男、鄭良)近年來,一些地方不時曝出制售病死豬肉案件,涉案豬肉數量和金額巨大。不久前,福建警方連續破獲多起銷售病死豬肉的案件。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隨同有關部門調查採訪發現,從病死豬“偷渡”出養殖場,到突破層層監管流入市場,已形成收、運、制、販“一條龍”的犯罪網絡。

    但是,監管、打擊、懲治犯罪的力度還跟不上實際需要,百姓餐桌保衛戰依然任重而道遠。

    收、運、制、販“逃”過重重關卡

    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民警在福州市烏龍江大橋北側一小山的半山腰的一棟小樓裏,當場將犯罪嫌疑人劉永和控制。眼前的情景讓人觸目驚心——

    3臺大型冰櫃內存放著惡臭刺鼻的病死豬肉,屋外運貨車和屋內案板上也放著豬肉,上面爬滿了蛆。豬肉總量超過2噸。

    劉永和2009年開始租用此地,打著養雞的旗號,從附近養豬場收購病死豬肉,再進行屠宰、分割,將這裡變成了一個私宰“黑作坊”。

    在另一個抓捕點,犯罪嫌疑人淩建君落網。現場同樣惡臭熏人、滿地污血,黑乎乎的墻邊擺放著用來製作臘腸的色素罐子,院子裏挂著密密麻麻的臘肉、香腸。

    經調查,劉永和等人收購、屠宰病死豬,將病死豬肉賣給淩建君等人。後者加工成臘肉、臘腸,銷售給福州、溫州、寧波等地商販。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任何一個環節發現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都應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無法做無害化處理的要一律銷毀,嚴格禁止生産經營病死豬肉,嚴格禁止流入食用環節。

    然而,這些病死豬肉“逃”過了數道關卡:一是在生産環節,對病死豬未按規定無害化處理,賣到私宰點;二是在加工環節,病死豬肉未經檢驗檢疫,被製作成肉製品;三是在銷售環節,再次“逃”過了檢疫、工商、質檢、衛生、市場管理等關卡,銷往各地食品市場。

    暴利驅動,收運制販形成産業鏈

    劉永和非法收購病死豬案,只是制售病死豬肉犯罪的冰山一角。2011年7月以來,福建警方偵破一系列病死豬案件,查獲病死豬肉1300余噸、製成品480余噸。

    此前到底有多少病死豬成了盤中餐?具體數字可能沒人説得清。

    陳金順是此次落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2005年曾因販賣病死豬肉被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刑11個月。出獄後,陳金順仍然販賣豬肉,從2010年11月開始,再次販賣病死豬肉。

    陳金順的病死豬肉是從哪買來的?又銷往何處呢?

    陳金順的“上家”是陳開梅、林彬霞夫婦。他們在仙遊縣楓亭鎮舖頭村一個廢棄屠宰場屠宰病死豬。這個窩點由陳金順提供,條件是屠宰的病死豬肉都賣給陳金順。

    陳金順還交代,2010年11月到2011年7月,他從陳開梅夫婦處收購的病死豬肉多達60噸,轉手賣給泉州、石獅、福清等地一些肉製品作坊。泉州的吳鴻就是“老客戶”之一。

    記者見到了犯罪嫌疑人吳鴻。吳鴻承認,買來的肉基本上都做了臘肉和臘腸。“病死豬肉做成臘肉臘腸後是很難分辨出來的。”他説,臘肉和臘腸一般批發給一些小攤販,或者直接賣給消費者。

    自此,一個典型的制售病死豬肉産業鏈産生了。出售病死豬(生豬養殖戶)→私宰(一級收購商)→加工(二級收購商)→銷售(集貿市場或餐飲企業)。每個環節都有利可圖——

    收購病死豬的價格一般為每斤1元多或更低;屠宰後以每斤3到4元的價格賣出;加工成香腸、臘肉,以每斤10元以上出售。而市場上正規産品的價格基本都在20元以上。

    “管好豬場的病死豬,這個生意就堵住了。”陳金順承認,産業鏈之所以能運行,源頭就是病死豬能夠從養殖場流出。

    福建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副總隊長沈冬説,制售病死豬肉的犯罪團夥,規模龐大、組織嚴密、人員相對固定,基本是“老客戶”。有人負責屠宰,有人負責製作,有人負責銷售,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地下體系。

    有法難依,治不了一塊死豬肉

    雖然劉永和對販賣病死豬肉供認不諱,但由於證據不足,司法機關對他取保候審。

    大肆販賣病死豬肉卻難以定罪,暴露出執法的尷尬。

    “這主要是因為執法上存在操作困境。”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介紹,我國刑法中,適用病死豬肉犯罪的條款主要有:第140條,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第143條,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144條,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若適用第140條,需證實銷售額達5萬元以上或查處商品案值15萬元以上,但“黑作坊”“黑工廠”大多無賬可查;偽劣産品案值低,一般難以一批查證15萬元以上。

    若適用第143條,需證實“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污染物”,而這也難以及時證實,且食品存在腐爛變質、二次污染可能,不易封存保管留待日後鑒定。

    若適用第144條,需證實食品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質,這要相應的技術設備才能鑒定。目前,一些地方設備不足、經費缺口很大,沒有實力解決檢測鑒定的問題。劉永和家的豬肉樣本送有關部門鑒定,卻拿不出有質量問題的檢測報告;對其“下家”的追責依據,是在加工時加入亞硝酸鈉超標,而非制售病死豬肉行為本身。

    據了解,當前制售病死豬肉案件,大多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論處。除非數額特別巨大的案件,一般刑罰較輕,判處幾年徒刑以及一定數額罰款。一些犯罪分子服完刑重操舊業,還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怕輕刑、不怕輕罰”,屢犯不止,甚至“邊罰邊犯”。

    “不應將安全食品犯罪視為一般經濟犯罪,而應視為危害公眾生命健康的嚴重犯罪,加大懲治力度。”阮齊林説。

    另據了解,過去打擊“地溝油”犯罪也存在取證難、鑒定難的問題。公檢法三部門日前聯合發文,進一步統一標準,規範案件偵辦,確保犯罪分子依法受到嚴懲。

    “治理病死豬肉問題,也需要出臺規範性文件或司法解釋等,使得法律更具操作性。”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施傑説。

    業內人士呼籲,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及執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的機制;同時,針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新特點、新趨勢,適時調整法律、法規,以確保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營造出安全放心的餐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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