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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驗收先看移民安置妥沒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10日 07時24分   來源:人民日報

    為加強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工作管理,維護國家、集體和移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水利部日前印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驗收辦法》),對移民安置驗收的內容、組織和程序等作出規定,明確了驗收責任主體,規範了驗收行為。

    《驗收辦法》明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前,應當組織移民安置驗收。移民安置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驗收。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或者處理、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防護工程建設、水庫庫底清理、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移民檔案管理、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落實措施、建設用地手續辦理等。

    《驗收辦法》規定,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都應當自下而上,按照自驗、初驗、終驗的順序進行,自驗由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初驗由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會同項目法人負責組織,終驗由驗收的主持單位負責組織。水利部主持驗收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由水利部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主持。其餘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主持。自驗、初驗、終驗均應成立移民安置驗收委員會,負責具體驗收工作。此外,為了避免工作的重復,驗收辦法還規定,移民安置工作僅涉及一個縣級行政區域的,移民安置初驗可與自驗合併進行。

    《驗收辦法》還要求,未通過移民安置驗收的,驗收申請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並按照驗收程序重新申請驗收。因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而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移民安置驗收組織單位應當撤銷驗收報告,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記者 陳仁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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