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記者 崔靜)27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八附加議定書》的決定,批准了這一議定書。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是萬國郵政聯盟的根本法,其宗旨是組織和改善國際郵政業務,促進成員國間的技術合作與發展。該法以附加議定書形式修訂,迄今已修訂7次,我國均已批准。
2008年7月23日至8月12日在日內瓦召開的萬國郵政聯盟第24屆代表大會通過了《第八附加議定書》。經國務院批准,我國政府簽署了這一議定書。該議定書已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共有22個國家批准了《第八附加議定書》。
《第八附加議定書》共10條,主要內容是:增加了“指定經營者”和“保留”的定義;將這部法律中“郵政主管部門”的表述分別用“成員國”或“指定經營者”進行替代;完善了非聯合國成員的國家加入萬國郵政聯盟的程序;規定了各成員國應當保證其指定經營者履行萬國郵政聯盟有關條約規定的義務;規定了《第八附加議定書》的生效日期。
國家郵政局局長馬軍勝此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表示,《第八附加議定書》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批准《第八附加議定書》,有利於我國郵政行業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實施,有利於加強我國郵政服務領域的國際合作,符合我國的利益和實際需要。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外交部就《第八附加議定書》的適用問題分別徵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均表示同意適用《第八附加議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