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給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個稅?
——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解答納稅諮詢熱點問題
新華社北京5月14日電(記者何雨欣、侯雪靜)單位給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個稅?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時間如何認定?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如何申請企業所得稅優惠?14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針對近一段時間納稅諮詢的熱點問題進行了統一解答。
單位給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個稅?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員工一筆經濟補償金。那麼,單位給予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納個稅?
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現行個稅政策,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稅。
“上述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於雙方的勞務合同關係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徵收個稅。”納稅服務司還介紹。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時間如何認定?
為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方面有優惠,某公司提出,公司2010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11年可否繼續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納稅服務司介紹,2010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自認定批准有效期當年開始,3年內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企業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優惠稅率,需要依照相關規定的條件逐年判定。
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如何申請企業所得稅優惠?
在西部大開發的産業政策中,我國頒布了《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但原目錄已經到期,新目錄尚未出臺,那麼,符合原目錄規定的企業,可否申請2011年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申報?如何申請呢?
納稅服務司介紹,在新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公佈前,企業符合原目錄規定範圍的,經稅務機關確認後,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但在匯算清繳時,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25%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新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公佈後,符合目錄範圍且已按稅法規定25%的稅率匯算清繳了的企業,可在履行相關程序後,按15%的稅率重新計算申報。”納稅服務司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