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 劉奕湛、楊維漢)記者2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從源頭上懲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製造毒品,提出了明確的法律適用標準。
“近年來,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類合成毒品在我國毒品犯罪案件中所佔比例迅速上升,製成合成毒品犯罪迅猛增長。而麻黃鹼類物質是製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類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由於麻黃鹼類物質及其單方製劑在我國被嚴格管控,不法人員難以直接獲得,而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也能夠提煉出麻黃鹼類物質,毒品犯罪分子轉而尋求將其作為制毒原料。
遏制麻黃鹼類復方製劑被用於製造毒品,需要明確相關法律適用標準。因此,此次出臺的《意見》包括以下內容:關於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行為的定性;關於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行為的定性;關於共同犯罪的認定;關於犯罪預備、未遂的認定;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目的與明知的認定;關於制毒物品數量的認定;關於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關於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的範圍。
《意見》明確,明知他人利用麻黃鹼類制毒物品製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為其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或者為其獲取、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提供其他幫助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意見》還明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的,涉案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所含的麻黃鹼類物質應當達到以下數量標準:麻黃鹼、偽麻黃鹼、消旋麻黃鹼及其鹽類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鹼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上限的,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