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 崔清新、張曉松)國家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27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2011年度審計工作報告時指出,由於政府採購標準的制定和採購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審批、授予、考核、處罰都由財政部負責,使得政府採購缺乏有效監督制約。
報告進一步披露,在財政部授予甲級資格的633戶採購代理機構中,有129戶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與實際繳納情況不符;未按規定向國務院報告6家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也未依法處理涉嫌違規單位和個人。此外,還以財政部國庫司便函形式,審批(核)1319項採購方式變更和採購進口産品事項。
報告還指出,部門預決算報表未完整反映政府採購情況。在預算報表中,未要求編列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政府採購情況;在追加預算中未要求單獨編列政府採購預算;決算報表中也未要求編制政府採購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