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9月26日電(記者葉前、李娜)為保證其所售商品質量,廣東銷售者須建立商品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進銷臺賬制度,而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銷售者索賠時,銷售者應先行賠付不得拒絕,這是記者26日從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獲悉的。
根據會議提交審議的《廣東省查處生産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修改內容旨在對銷售者的義務和責任,政府的監管措施,對政府的考核與責任追究和社會監督四個方面進行突出和強化。
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銷售者先行賠償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屬於生産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依法向生産者要求賠償。
在政府監管方面,監管部門須增加現場快速檢測和調查設備的配備,而省、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統,以實現部門間案件查處情況和企業信用信息等資源的共享。
此外,考核制度將監管部門納入其中,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且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年內不得評為先進,而有關責任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不予獎勵、不予晉陞職務和職級。
針對通過網絡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情況,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或者銷售者所在地的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而國家工作人員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洩露舉報人信息將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