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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我船員遇害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6日 11時4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昆明12月26日電(記者王研)2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進行二審宣判,即對糯康等6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案的上訴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對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的死刑判決,維持並核準對扎波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維持對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決。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認定糯康犯罪集團為報復中國船隻和船員,勾結泰國不法軍人,于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緬甸和泰國水域劫持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並槍殺中國船員,運輸大量毒品的犯罪;為劫持往來船隻、索取財物,于2011年4月2日至6日在湄公河緬甸水域劫持中國船隻、綁架中國公民、勒索鉅額贖金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糯康等6名上訴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財産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罪名及刑罰規定,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劫持船隻罪、綁架罪。其中上訴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的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劫持船隻罪、綁架罪;扎西卡、扎波的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劫持船隻罪、綁架罪;扎拖波的行為構成劫持船隻罪。原審判決認定罪名準確。6名上訴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均應依法予以嚴懲,並應依法對原審45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2月20日對此案進行了二審開庭審理,充分聽取了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審閱了全案案卷材料和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辯護意見和代理意見,聽取了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意見,並對案件進行了全面綜合評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的死刑裁定,將依法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被害人的部分親屬、老撾、泰國駐昆領事館官員及各界群眾、媒體記者300余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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