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4日電(記者劉菊花、史方圓)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公佈《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引起業界和資本市場的熱烈反應。工信部有關負責人14日對新華社記者表示,移動轉售業務開放是移動通信領域市場開放的重要一步,將有更多的主體參與到競爭中來,有效推動移動通信市場的競爭。
民間資本進入電信業第一步
工信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説,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是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真正進入電信業的重點工作,是電信業向民間資本開放的第一步,其實質是為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制定業務開放、準入和監管的框架。
所謂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是指從擁有移動網絡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購買移動通信服務,重新包裝成自有品牌並銷售給最終用戶的移動通信服務。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不自建無線網、核心網、傳輸網等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但必須建立客服系統,可依需建立業務管理平臺,計費、營帳等業務支撐系統。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為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公佈以來,業界在叫好之餘,亦不乏擔憂之聲,“轉售商需要向基礎電信運營商租網絡,主動權還是在傳統電信運營商手裏,轉售商會不會只能合作不敢競爭?”
對此,參與試點方案起草的專家、工信部電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法律部主任李海英錶示,正是為了保障民間資本順利進入,試點方案設計了一系列保障條款,在業務接入質量、號碼資源分配以及批發價格等方面都對基礎電信運營商做了明確要求,以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方案要求,擁有移動網絡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保障在試點期間至少與2家以上轉售企業簽署合作協議,並開展合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向轉售企業提供的業務接入質量不得低於自營業務的接入質量;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根據轉售企業的需求,結合號碼資源情況,分配連續號碼資源或整個號段供其使用;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給予轉售企業的批發價格水平應低於其當地公眾市場上同類業務的最優惠零售價格水平;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與轉售企業簽訂含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等。
促進互聯網産品和服務的多樣化
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産業室主任史煒認為,按照試點方案,運營商面對轉售和虛擬運營,壓力不是來自傳統業務,而是來自於增值業務,特別是移動互聯網領域的新型業務,比如電子商務、互聯網數據中心、社區服務網等。
這意味著,轉售企業作為市場新進者,如果不思考創新業務模式,就會淪為運營商的代理渠道,肯定活不下去。轉售企業只有開發更多的創新應用,提供差異化的服務,才有可能贏得市場機會。
“由此可見,轉售商和基礎運營商是既有合作又有競爭的關係。”李海英認為,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打破了電信運營商的壟斷,將促進互聯網業態的繁榮,激勵創新的業務模式。
在談到試點方案對具有虛擬移動運營商性質的業務如“微信”等的影響時,李海英錶示:“轉售商從電信運營商購買來移動通信服務,重新包裝成自有品牌並銷售給最終用戶。其重新包裝的過程中,結合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自身的運營經驗,可打包成傳統的超市打折、積分等服務,也可打包成增值電信服務和互聯網服務。因此,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有很多的創新空間,能夠提供更豐富、多樣的服務,其中也包括互聯網服務。”
方案須在試點中進一步完善
據李海英介紹,此次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的時間為30天,“目前工信部還未收到任何正式反饋意見。但據我了解,業界對試點方案的反映還是比較正面的,資本市場也有比較積極的反應。”
工信部有關司局也並不急於對這份試點方案做進一步的解讀。“這只是一個徵求意見稿,以後肯定會根據市場反饋做一些修改。”工信部一位參與試點方案制訂的副司長説。
根據試點方案,試點時間初定2年,自試點啟動的1年內,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中資民營企業可向電信管理機構提出參與試點業務申請。
李海英介紹説,試點方案已盡可能細化了可預見的所有情況,下一步的政策細化要在試點過程中進行。“特別是一些操作性的做法,現在不宜規定得過於具體,需要留有空間,在試點過程中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