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8日電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這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大舉措,是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的重要內容,是一項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建設,對於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意義重大。
近年來,因各種人民內部矛盾和社會矛盾引發的群眾上訪和群體性事件多樣多發,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這些事件的矛盾點主要集中在農村土地徵用、城鎮房屋拆遷、國有企業改制、涉法涉訴等領域,僅2010年,因農村土地徵用、城鎮房屋拆遷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就佔群體性事件總量的1/5。這些群體性事件具有社會關聯性強、行為方式日趨激烈、暴力對抗程度加劇且有組織有策劃的特點,對維護社會穩定影響很大。從總體上看,這些社會矛盾及引起的群體性事件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性特徵的集中反映,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與我們思想觀念上重視不夠、工作不到位有關,如在加快經濟發展中,重經濟建設輕社會建設;在審批重大建設項目時對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考慮不夠,侵害群眾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社會管理中存在重事後處置輕源頭預防的傾向。因此,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把維護社會穩定的關口前移,是中央在認真總結經驗、把握規律基礎上,提出的非常具有針對性的、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新思路。
經過論證,要按照決策實施後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包括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的風險等級。凡是決策存在高風險的,應當區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後再行決策;存在中風險的,待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風險措施後,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存在低風險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但要做好解釋説服工作,妥善處理相關群眾的合理訴求。
目前,所有省區市和地市州盟都建立了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中央有關部門也先後出臺了本部門實施意見或實施辦法。通過實施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時發現各種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消除了一大批不穩定隱患,有力維護了群眾的切身利益,有效保障了一批重大決策項目順利實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已經成為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不穩定因素的重要制度。要把這項制度切實落到實處,在實踐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健全相關制度,使這項制度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發揮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