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了關於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決定,通過一攬子修改法律的方式取消和下放了部分法律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這將有利於依法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簡政放權。
除文物保護法外,這次修改的法律還涉及草原法、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煤炭法、動物防疫法、證券法、種子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通過一攬子修改法律的方式取消和下放部分法律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必要的。
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取消和下放文物保護法中的有關行政審批,要考慮國家文物安全。文物作為不可再生的文化遺産,是國家、民族的文化財富,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後,應加強監管,進行有效保護。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此次12部法律的修改只涉及國務院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條款,我國的文物保護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如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了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遷移的原則,並特別規定了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的限制。政府部門在出資修繕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時應當通過與文物所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就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等事項作出約定,維護文物安全。
據國家文物局介紹,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主要涉及民居及寺廟,數量不多,取消此項行政審批後,文物部門將通過轉變管理方式,加強保護,不會對文物保護帶來負面影響,也不會造成管理混亂。
法律委員會認為,總體上看,這一批行政審批事項改革,國務院有關方面已經作了認真研究論證,條件比較成熟。對有關法律需要修改的其他問題,可以繼續深入研究,適時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