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 劉奕湛、鄒偉)搭建網絡平臺,專門盯梢各種負面信息,繼而進行敲詐勒索……近年來,一些網站和個人假借“揭黑”“維權”“反腐”“打黑”之名,索要“贊助費”“封口費”“廣告費”等敲詐勒索行為屢見不鮮,特別是一些網絡名人也參與其中,成為當下不可忽視的公害。
北京東衛律師事務所主任郝春莉説,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與傳統的敲詐勒索行為不同,網絡敲詐勒索主要是以在網絡上公佈對被害人不利的信息為手段,對被害人進行威脅、要挾、恫嚇,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由於敲詐勒索罪對威脅的內容和種類沒有限制,利用網絡實施敲詐行為完全可以包含在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中,因此,網絡敲詐行為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即敲詐勒索達到2000—5000元的,就達到立案標準,構成敲詐勒索罪。針對目前猖狂的網絡敲詐犯罪,應當予以嚴厲打擊。
此前,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對楊某等12名“淘寶差評師”敲詐勒索案作出一審判決,主犯楊某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網絡差評師”敲詐勒索案,即“網絡差評師”在淘寶網上向某個網店賣家惡意下單,而後通過網絡聊天平臺與該賣家“談判”,向賣家表示如果發貨就給予差評、不發貨就投訴,只有向他支付一定錢款,才同意關閉交易。賣家為了不受差評,不影響網絡經營和淘寶網的評分,不得不同意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付錢給行為人。
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曉表示,對於網絡敲詐勒索來講,威脅主要體現為利用網絡發佈信息成本低、傳播快速的特點,以發佈被害人的不利信息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産,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産,被害人的不利信息將會被發佈在網上。這是網絡敲詐勒索行為與傳統敲詐勒索行為的顯著不同點,傳統敲詐勒索行為中的威脅通常可以以被害人及其親屬等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和名譽等為對象,而網絡敲詐勒索行為一般表現為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等人的名譽或隱私進行威脅,從而使他人産生恐懼心理,被害人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財産,進而行為人獲得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