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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和證監會出臺文件推動解決同業競爭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8月30日 20時01分   來源:新華社

國資委和證監會出臺文件推動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解決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何宗渝、趙曉輝)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30日聯合發佈《關於推動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解決同業競爭 規範關聯交易的指導意見》,以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行為,推動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解決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現存同業競爭、關聯交易是企業生産經營和改制重組過程中客觀形成的,成因複雜。比如,有的國有企業將部分優質資産上市,留下存續資産就可能與上市資産存在同業競爭;一些國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兼併重組了其他企業,被兼併重組的企業就可能與已有的控股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有的上市公司需要租用股東的土地、廠房,或向股東購買或出售産品、服務等,就形成了關聯交易。如果不積極推動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解決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既有可能傷害國有股東的利益,也有可能傷害其他股東的利益。

    《指導意見》明確了解決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的有效途徑,即:通過業務範圍與邊界的劃分,為解決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奠定基礎;按“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進一家”原則,最終將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納入同一平臺(這一平臺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通過建立健全內控體系,規範必要的關聯交易,並公開披露相關信息;國有股東要對存在的同業競爭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並積極履行承諾,對於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調整的承諾,要提前向市場做好公開解釋,並提出相應處置措施。

    《指導意見》還提出了培育注資模式,即有條件的國有股東在與所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利用自身品牌、資源、財務等優勢,按照市場化原則,代上市公司培育業務;上市公司在獲得股東大會授權後,可與國有股東約定業務培育事宜,上市公司對培育業務有優先受讓權。

    《指導意見》要求,國有股東要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配合所控股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內幕知情人登記,防控內幕交易。國有資産監管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應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根本出發點,充分尊重企業發展規律和證券市場規律,不斷改進工作方式,完善監管手段,形成政策合力,推動國有經濟和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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