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敲詐:“內鬼”爆料屬共同犯罪 冒充記者將加重處罰
新華社北京9月7日電(記者史競男、鄒偉)在公安機關最新破獲的涉及全國7省27市縣的系列網絡敲詐案中,“內鬼”爆料成了犯罪鏈條的關鍵一環。地方宣傳幹部與“假記者”內外勾結,敲詐勒索並屢屢得手。對此,專家表示,“內鬼”提供信息來源並非法獲利,雖然沒有直接實施敲詐,卻成為整個犯罪事實的有機組織部分,構成共同犯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介紹,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要挾等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網絡敲詐是指在互聯網上以威脅受害人、詆毀其公共名譽的方式實施的敲詐,是敲詐勒索的一種形式。
刑法修正案(八)對敲詐勒索罪降低了入罪門檻,提升了處罰力度。將刑法第274條修改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而據今年4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解釋還規定,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規定標準的50%確定。
陳衛東表示,案件中暴露出的一些地方宣傳幹部,在掌握了某些企業、單位違規的線索後,便爆料給其他團夥成員,一邊從外部威脅施壓,一邊通過政府內部週旋協調,以提供信息獲得好處,其行為完全符合幫助犯特徵,屬於敲詐勒索罪中從犯性質。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警方提醒,網絡敲詐具有隱蔽性,犯罪流程複雜,當遇到這種敲詐勒索時,要注意蒐集證據,予以錄音留證,並及時撥打公安機關110電話諮詢或報警,也可向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進行舉報。
法律的適用範圍並不區分現實和虛擬,但用現有法律解決網絡新案件是對司法和執法的考驗。據悉,關於打擊網絡敲詐的有關司法解釋將於近期出臺,依法打擊力度或將進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