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9月16日電(記者 毛一竹)究竟是“船撞橋”還是“橋壓船”?6年前發生的廣東九江大橋坍塌事故交通肇事案16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認為,上訴人肇事船長石桂德因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並使公司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惡劣,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石桂德有期徒刑6年。
2011年12月,原審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對石桂德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石桂德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院受理後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4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石桂德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二審審理查明,2007年6月15日淩晨4時許,上訴人石桂德駕駛“南桂機035”船裝載河砂,自佛山高明順流開往順德。開航時江面有輕霧。淩晨5時許,當船右舷通過海壽新沙尾燈船時,江面上有濃霧,能見度急劇下降,船長石桂德沒有按照規定加強瞭望、選擇安全地點拋錨以及採取安全航速等措施,在無法確認船首前方所見白燈是否為主航道燈的情況下,仍然冒險航行。當船接近九江大橋時,石桂德因該船與九江大橋前約80米的一個航標發生擦碰而意識到“南桂機035”船已經嚴重偏離主航道,但仍沒有採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試圖將船頭調至九江大橋橋墩間通行,輕信可以避免船隻與大橋橋墩觸碰。5時10分許,“南桂機035”船因偏離航道以及船長石桂德對航道燈判斷嚴重失誤,致使該船船頭與九江大橋23號橋墩發生觸碰,導致九江大橋23號、24號、25號三個橋墩倒塌,並引發所承載橋面坍塌,使正在橋上行駛的4輛汽車落入江中損毀,造成被害人吳某某、韋某、馮某某、吳某林、吳某雄、宋某以及大橋施工人員田某某、張某某八人落水死亡及經濟損失4500萬元的嚴重後果。另查明,事故現場分別為國道G325九江大橋和佛開高速公路九江大橋,兩座平行排列的橋之間正在進行佛開高速公路九江大橋擴建工程。
二審認為,上訴人石桂德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鋻於事故發生在九江大橋擴建工程施工期間,又是洪汛期,相關單位沒有嚴格按照橋梁工程施工要求在施工地點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間接責任,可酌情對石桂德從輕處罰。
二審認為,石桂德及其家屬委託江門俊業水下作業有限公司提供的探摸報告反映的探摸位置與原24號橋墩鑽孔ZK24不在同一位置,距離原24號橋墩鑽孔ZK24平面位置較遠,且該位置地質情況複雜、岩面起伏較大,不能反映原樁位的岩面情況;事故發生後,橋址範圍經過河道清理及九江大橋修復工程施工擾動,探摸時的河床面和淤積情況與事故發生時的情況發生了變化;該公司的探摸報告顯示重建橋梁24號橋墩側面為3根樁基,而實際上重建橋梁24號橋墩側面只有2根樁基;水下作業人員在30米水深處,水流急、水壓和浮力都相當大的情況下,用人力將鋼釬垂直插入經長時間沉積而相當緻密的河床近3米多,難度大,準確性低。
石桂德及其辯護人請求重新委託探摸的意見,法院不予採納。原因是事故發生後,橋址範圍經過河道清理及九江大橋修復工程施工擾動,且事故發生至今已有5年多,現有河床面和淤積情況與事故發生時的情況有較大差別,再次對24號橋墩進行勘探已不能反映事故發生前的河床情況。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石桂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和辯護意見,二審經審查不成立,不予支持,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