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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人就曾成傑案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1月25日 20時12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25日電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曾成傑死刑,曾成傑集資詐騙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人11月25日對該集資詐騙案及對曾成傑是否應當判處死刑等公眾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曾成傑是如何拿到“三館項目”開發權的?其“三館公司”是如何運作起來的?

    答:2003年6月,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府決定對“三館項目”實行整體開發,明確要求競標的開發商不準挂靠和委託報名,同時要求開發商需要有4000萬元自有資金。

    曾成傑參與“三館項目”招標時,其自身沒有公司實體,沒有開發資質,是通過挂靠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又以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再挂靠具有開發資質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違規參與競標;其自身沒有資金,沒有抵押物,為了向政府交納“三館項目”的開發投資項目保證金4000萬元,其以挂靠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名義,向吉首市人民路信用社貸款4000萬元,貸款的利息80萬元都是其向他人借款支付的。為了獲取“三館項目”,曾成傑賄賂當時湘西州的州長杜崇煙弟弟杜崇旺(因受賄已被判刑)20萬元,並向杜崇旺許以利益回報,要求杜崇旺找杜崇煙(因受賄已被判刑)幫忙爭取到“三館項目”。

    後曾成傑挂靠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和吉首市光彩房地産開發公司、湖南湘西榮昌集團三家公司同時中標,政府要求“三館項目”成立新的房産聯合開發公司共同開發。曾成傑隨後便以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與其他兩家公司簽訂三館開發建設項目合作協議書,通過分別向兩家公司支付200萬元和600萬元的方式,讓另兩家公司退出“三館項目”開發,曾成傑從而獲取了“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權。

    曾成傑個人在開發“三館項目”前實際上沒有任何資金。1996年前,曾成傑在邵陽市百春信用社貸款152萬元,沒有按期歸還貸款,信用社將其起訴到法院,後雙方雖然分兩次達成和解協議,但是曾成傑始終沒有履行協議。

    三館公司是為開發“三館項目”而成立的,其成立也是在取得“三館項目”開發權之後。成立三館公司的註冊資金不是曾成傑個人或家族投入的資金,而是來源於其和相關人員利用關繫於2004年向吉首市農村信用社貸款850萬元,之後曾成傑利用集資款來償還該貸款。此外,由於曾成傑當時是假釋人員,不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在三館公司中,曾成傑是總裁,其妻鄧友雲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可以説,曾成傑完全是使用一種“空手道”的手段和方法,其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公司的成立、運作和“三館項目”全部利用貸款和非法集資資金來進行。按照規定,開發“三館項目”需要有自有資金4000萬元,企業要投入註冊資本金和具備開發資質,就當時的情況來看,曾成傑這些條件都不具備,其不是一個遵紀守法辦企業的人。

    問:曾成傑的非法集資從何時開始的?在非法集資過程中,曾成傑為何能吸引這麼多的集資戶參與?

    答:實際上,三館公司尚未成立時,曾成傑就已經開始非法集資。2003年11月5日,曾成傑等人就在吉首市武陵東路湘運賓館四樓租了兩間辦公室,掛牌成立了“三館建設工程籌建處”,開始在當地媒體上以大量廣告虛假宣傳“三館項目”已由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和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聯合開發,並私刻了“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的印章,在沒有經過任何批准的情況下,以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為集資主體,依託“三館項目”,面向社會非法集資。

    曾成傑主要是靠不計後果的高利率和高獎勵來誘騙社會公眾參與集資,從2003年11月到2008年8月,曾成傑先後使用了參與“三館項目”、三館物業認購、吉首商貿大世界房屋認購等集資形式向社會集資,集資利率從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即年息120%。同時,從2007年9月開始,曾成傑還按集資款存期不同給予集資戶獎勵,對存半年的獎勵250元/萬元,存一年的獎勵500元/萬元。2008年7月,獎勵又提高至存三個月獎勵300元/萬元,存半年獎勵600-800元/萬元,一年獎勵1200-1600元/萬元。不計後果的高利率和高獎勵直接導致2008年9月資金鏈斷裂後,曾成傑因無法向集資戶兌現承諾而公告停止還本付息,之後引發了群體性事件和自焚惡性事件。

    問:群體性事件及自焚事件當時的情況是怎樣的?

    答:在案證據表明,群體性事件共有三起:一是“9·5”事件,2008年9月5日,吉首市爆發萬餘名集資群眾圍堵鐵路及火車站事件,嚴重擾亂正常鐵路運輸秩序;二是“9·24”事件,2008年9月24日,吉首市集資群眾圍堵湘西自治州政府、圍堵道路、打砸搶了新一佳超市;三是“9·25”事件,2008年9月25日,集資戶數千人圍堵湘西自治州州政府機關,砸傷執勤武警多人,州政府大門接訪室、值班室的門窗、玻璃被打碎,不法人員拆下並砸爛州政府牌子,圍觀群眾萬餘人聚集,交通嚴重堵塞、店舖全部關閉,秩序混亂,事後有數人因該事件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自焚事件情況是,一名集資被害人叫吳安英,當時處於下崗狀態,三館公司公告停止還本付息後,其他參與集資的公司也都陸續停止還本付息,據其事後自己陳述:“因其集資款無法取回,當時就想自己完了,生活上無來源,自己沒有工作,又要養女兒,剛買的房子還要還貸款,生活壓力太大,於是在州政府旁的人行道潑灑汽油將自己點燃燒傷。”經診斷,吳安英全身燒傷多處,面積達38%的重度燒傷,構成七級傷殘。這是最為悲慘的後果。

    問:在曾成傑非法集資過程中,哪些因素起到了關鍵性作用?

    答:除了高利息和高獎勵外,虛假宣傳是他的一個重要集資手段。在曾成傑利用媒體宣傳中,他隱瞞了“三館項目”中的吉首商貿大世界一期房産銷售的真實情況和項目虧損的事實,在媒體上虛假宣傳三館公司開發的房産銷售好、開發項目多,項目區域由湘西吉首市拓展到省會長沙和株洲、邵陽等大中城市,用這種方式對集資戶進行欺騙。另外,他還舉辦了一系列的慶典活動大肆彰顯所謂公司實力,並通過花錢為三館公司和其個人換取榮譽,擴大社會影響,騙取集資戶的信任。上述有關宣傳共計支出982.44萬元。

    問:根據以往媒體報道,曾成傑三館公司更多的是家族式操作,是這樣的嗎?

    答:是的。由於曾成傑擔任三館公司法定代表人時,屬於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後的假釋人員,在有人告發曾成傑不具備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資格和條件情況下,其將三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變更為他的妻子即被告人鄧友雲(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其女兒曾正(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任出納員。曾成傑作為三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集資的形式、範圍、集資利率的高低、集資款的使用、對外投資等均由曾成傑個人決定,曾成傑用這種方式將非法集資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此外,曾成傑利用曾正先後安排公司員工調配公司資金至個人控制的賬戶。2006年5月,曾成傑安排曾正用個人身份證在中國銀行等銀行開設了六個銀行賬戶控制集資資金,曾成傑、曾正可以隨意調取支配。

    問:曾成傑的集資總額為34.5億余元,這些錢是否真正用到集資戶所知的“三館項目”中?

    答:據案卷材料等反映,曾成傑的集資款投入到“三館項目”的資金僅有5.5億余元,大部分集資款沒有用於“三館項目”開發,而是用來還本付息,支付集資戶獎勵,拆東墻補西墻,其餘被曾成傑非法轉移、隱匿或用他人的名義成立公司,包括以他人名義投資的多個項目和公司。曾用集資款購買的資産轉移至鄧友雲名下達1991萬餘元,個人隱匿佔有大額集資款1530萬元。另外,曾成傑的女兒曾正利用辦理集資轉單業務之機,採用虛假開單等方法套取集資款730余萬元據為己有,用於購買豪車等揮霍消費。

    問:因曾成傑停止向集資戶還本付息導致群體性事件後,曾成傑家人有何舉動?

    答:2008年9月,三館公司停止向集資戶還本付息,這直接導致了三次群體性事件和一名集資戶自焚事件。2008年10月,曾成傑妻子鄧友雲逃至海南,化名“林奕君”企圖辦理出國境申請,並試圖以“林奕君”辦理私人護照出逃,最後並未成功。警方到海南找到鄧友雲後,她還辯稱自己是林奕君,不是鄧友雲。

    問:曾成傑案中,輿論還關注了未歸還的集資本金數額。湖南省司法機關的會計鑒定結果是17.7億元,但是曾成傑辯護方認為集資戶實際登記的案發前未歸還的融資本金為12.5億元,存在5.2億元的巨大誤差。這是為什麼?

    答:根據司法機關的權威認定結果,曾成傑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總金額為34.52億余元,其中實際收到現金集資總額28.25億余元,集資轉存總金額6.27億余元。曾成傑公司已退還集資本金總金額16.81億余元,其中現金退本金總金額10.54億余元,轉存退本金總金額6.27億余元,仍有17.71億余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這是司法機關依據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做出的認定結果。至於案發前未歸還的融資本金為12.5億元的説法,沒有在案證據佐證。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任何沒有證據支持的説法都是不能採信的。

    問:此前,媒體曾將此案與吳英案做過對比,認為同是集資詐騙案,判決結果不同,有失偏頗,你怎麼看?

    答:這個問題有媒體已經對這兩個案件做了對比。無論從犯罪數額、涉及人數、社會危害來講,吳英案都無法與曾成傑案相比。在犯罪數額上,吳英案非法集資7.73億余元,而曾成傑案高達34.52億余元。從社會危害上來説,吳英案沒有造成社會群體性事件,並檢舉他人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曾成傑案造成三次群體性事件,還有一人自焚,社會危害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曾成傑集資詐騙案,嚴格依法進行,態度極其慎重,經合議庭評議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從曾成傑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來看,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是歷年來判決同類案件之最;受騙人數眾多,也是歷年來判決案件之最;既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還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核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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