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決定》明確提出,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産業化經營。
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使農民擁有更多的土地使用權權能,讓農民擁有承包地的權能更加完整和充分,有利於進一步完善農民同土地的關係,有利於維護農民土地權益,有利於保護土地使用權作為農民的用益物權,有利於擴展農地的生産經營功能,有利於促進農業農村發展。我國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通過承包經營獲得的是土地的使用權。現行情況下,農民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主要是兩個部分,一個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按有關法律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地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70年;另一個是宅基地使用權。另外,農民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集體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獲得“四荒地”承包經營權。按現行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農民享有的承包地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以及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流轉方式。但是,由於物權法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因而使得農民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權能不完整、不充分。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使用權權能,就是賦予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擁有抵押、擔保等權利,使農民能夠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擔保等活動。將抵押、擔保權注入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可以充分活化土地使用權的金融功能和作用,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範圍,有效緩解農業農村發展中面臨的融資難問題,使農業農村發展獲得有效金融支持,為農業現代化發展提供強大動力。
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中央政策已經在林地承包經營權方面進行了成功實踐,受到農民廣泛歡迎。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規定,林地使用權可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200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讓、入股、抵押。林地是農村集體土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林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成功實踐,為在一般意義上規定賦予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抵押、擔保權能提供了有力支持。另外,近年來,不少地方對賦予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擔保權能進行了探索,極大改善了農民融資難狀況,農民利用這些抵押貸款資金改善農業生産條件和投資創業,大大推動了現代農業發展。這些實踐也為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的政策突破提供了有力支撐。
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不會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性質。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所抵押的只是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即用益物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用益物權抵押並不會改變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性質。即使出現抵押風險,所轉移的也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即轉移的是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並不會發生轉移,因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