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3日電(彭天放、吳晶)教育部3日公佈《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對不符合招生條件、未按照規定辦理完成有關保險手續、未成年人隨父母在中國境內居住且未辦理委託監護等不適宜招收情形的,學校不得招收”。
據了解,為提高教育的國際化水平和國際競爭力,規範國際學生招收、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吸引來華留學,在修訂1999年《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的基礎上,並根據修訂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教育部研究起草了《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規定》草案主要對國際學生的招生、教學、校內和社會管理以及相應的行政管理、監督等作出具體規定。如,高等學校招收國際學生,接受學歷教育的類別為: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類別為:預科生、進修生和研究學者;高等學校對國際學生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高等學校具備條件的,可以為國際學生開設使用英語等外國語言進行教學的專業課程。使用外語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國際學生,學位論文可以使用相應的外國文字撰寫。學位論文摘要和學位論文答辯是否使用外語,由學校或者學生所在院係確定。
《規定》草案強調,未滿18周歲的國際學生,一般應當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居住;有住宿條件的實施學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學校可以向其提供校內宿舍,並及時向宿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國際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學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境。
據悉,徵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1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