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9日電(記者梁建強)“坐頭等艙、住五星級賓館,由利害關係人支付住宿費”,長春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李曉明近日因違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被停職。在八項規定出臺已逾一年之際,這樣的反面案例不僅折射出解決廉政“燈下黑”問題的必要性,也為所有領導幹部敲響了廉潔自律不可鬆懈的警鐘。
反貪局局長廉政出現問題,出乎大多數人意料。反貪過程本應與私利絕緣,倘若與利害關係人發生經濟往來,反貪的公正性顯然難以保證。嚴懲此類行為,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然選擇。尤其是在全國上下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情況下,對反貪局這類關鍵崗位領導幹部廉政情況嚴查深究,更為必要。
中央三令五申強調反腐倡廉,並先後提出八項規定、六項禁令,組織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嚴肅查處頂風違紀的黨員領導幹部,懲治腐敗堅持“蒼蠅”“老虎”一起打,就是要以猛藥去疴、重典治亂的決心,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堅決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如果對此缺乏認識,仍然心存僥倖,或者認為風頭一過便會一切照舊,必然誤入歧途。
廉政不能“不拘小節”。對於身居反貪肅腐之位的領導幹部而言,尤應防微杜漸,對自己採取高標準、嚴要求。決不能因為“坐頭等艙、住五星級賓館”這類“生活享受”夠不上違法犯罪,與貪污腐敗相比似乎微不足道,便對紀律規定置若罔聞,只要自己不掏腰包便心安理得地奢靡享樂。
俗話説,千里之堤毀於蟻穴。承擔反腐倡廉重要職責的領導幹部對反腐倡廉缺乏足夠重視,自律不嚴格、自身不廉潔,反腐倡廉工作必然大打折扣。李曉明案例提醒各級反貪局這樣擁有監督、查處職能的單位,應當認真查一查是否存在“燈下黑”現象,及時糾正只照別人、不照自己的“手電筒”式工作作風。
黨紀國法不容褻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新成效充分證明,黨的紀律絕非軟約束或可以束之高閣的一紙空文。各級領導幹部都應謹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摒棄貪念,循規守法,防止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牟取私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