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理解分歧將採納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齊中熙、田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採納最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成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
草案規定,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勞動合同法草案對競業限製作出明確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齊中熙、鄒聲文)今後,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跳槽”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將受到限制。24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就競業限制的有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産與本單位同類産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産品或者業務。
草案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草案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試用期有了具體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齊中熙、隋笑飛)24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草案規定,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改正,違反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準,按違法約定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證件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齊中熙、鄒聲文)今後用人單位招收勞動者,再不能要求勞動者交“押金”或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24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處罰。
勞動力派遣單位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齊中熙、楊維漢)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勞動力派遣單位),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並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少於5000元為標準存入備用金。
24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對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勞動力派遣單位有責任督促接受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勞動力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單位訂立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的分擔方式,並將勞動力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的勞動者。
草案還規定,勞動力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力派遣單位未按照規定存入備用金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規定補存備用金,並按應當存入的備用金金額的10%以上5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拒不交納罰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五種情形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齊中熙、田雨)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明確規定,在五種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的相關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這五種情形分別是:一是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是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四是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中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用人單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齊中熙、楊維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用人單位。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明確規定。
草案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産條件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注立法:勞動合同法能否成為勞動者維權利劍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 齊中熙、鄒聲文、田雨)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是勞動者,都可能受到勞動合同的約束和保護。
12月24日,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作為我國第一部對勞動合同進行規範的法律草案,能否真正成為億萬勞動者維護自己權利的“利劍”?
不簽書面合同 勞動者也受法律保護
據勞動保障部負責人介紹,現在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已經存在的事實勞動關係;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據2004年抽樣調查統計,在單位就業人員中,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與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十個百分點,特別是建築業、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僅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僅為30%。
針對這種現象,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已存在勞動關係,但是雙方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為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司長閆寶卿説,確定勞動關係在有些國家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根據我們國家的特殊情況,現在用書面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不多,但我們建議書面訂立是較好的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
“這一條與以往相比明顯加大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北京華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郭艷軍説,“特別是當雙方有不同理解時以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為準,減輕了作為相對弱勢方的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同時加強了用人單位的責任。”
鼓勵簽訂長期合同 確保勞動者職業穩定
現在許多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呈現出短期化的趨勢,甚至一年一簽。這一狀況既影響了職工的職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也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社會的穩定産生不利影響。
對此,專家表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如果勞動合同法在沒有其他配套制度作保障的情況下如此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將導致勞動合同短期行為的合法化。
“我們在制度設計上首先應有一個理念,就是要確立一個明確的目標——職業穩定性。通過制度來制約用人單位,不能讓企業把勞動者的青春榨幹了,不付出任何成本,再去找新的廉價勞動力,要讓勞動者有所補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靜漪説。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才支付薪金、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法草案則規定,合同到期終止也要支付薪金、補償金;用人單位如果依相關規定解除、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為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草案規定,勞動合同續簽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合同每存續5年,經濟補償減少10%。
“目前有些用人單位只簽訂一年合同,那麼按照現在的規定,只簽訂一年的合同也應該支付薪金、補償金。如果簽訂長期勞動合同,那麼支付的金額可以相對少一點。”閆寶卿説,“草案希望通過採取這种經濟措施,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遭遇惡意欠薪 勞動者將獲得賠償金
辛辛苦苦幹一年,到頭來卻領不到血汗錢——儘管黨和政府高度重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但拖欠行為仍時有發生。
勞動合同法草案把防止欠薪作為法律的重要內容,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責令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郭艷軍説:“這就意味著,惡意欠薪者不僅要限期足額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報酬,還要在此基礎上為勞動者加付50%到100%的賠償金。這樣細化的規定和處罰措施,無疑加重了用人單位惡意欠薪行為的法律成本,可以有效避免或者減少惡意欠薪行為的發生,使惡意欠薪者心存畏懼。”
勞務派遣人員權益受損 資本金制度為其維權“保底”
勞務派遣是由專門的勞務派遣機構將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的用工形式,是我國勞動關係中出現的一種新型的、也是發展較快的用工形式。
但因勞務派遣工不直接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不直接在用人單位拿工資,在目前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勞動法規不健全、勞動監察不到位的情況下,給一些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相互勾結、逃避法律責任提供了可乘之機。
全國總工會基層組織建設部有關人士説,由於受利益驅使,用人單位無視派遣單位與職工簽訂明顯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違法勞動合同,派遣單位則默認用人單位不採取安全生産措施,剝奪職工法定休息、休假權利,從而導致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如果這種用工形式不加限制,勞務派遣方式就將成為主流用工形式,即勞動合同為勞務合同所替代,這勢必帶來許多新的問題。”葉靜漪説。
為保護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草案明確規定,勞動力派遣單位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並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每名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少於5000元為標準存入備用金;勞動力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單位訂立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對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和分擔形式;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資本金制度要求勞務派遣公司付出一定的資本金作為備用金。“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造成勞動者損害,就可以用備用金支付給勞動者。從這個意義上來看,資本金制度為勞務派遣人員維權‘保了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