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月7日電(記者汪林義)浙江省樂清市日前出臺《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實施辦法(試行)》,建立起監督約束新機制,預防幹部 “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樂清市的這個《辦法》明確規定:凡受黨紀處分未超過規定期限、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未滿 2年、“不稱職” 未滿3年等10種情況不得列為考察對象;擬提任的幹部在提交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前,要以書面形式徵求紀檢監察、綜合治理等部門的意見,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幹部提任後,要進行跟蹤考察,發現不宜繼續從事現崗位工作的問題,要從該崗位調整下來,視情況作出適當安排,同時進行調查核實。為預防幹部 “帶病提拔”,樂清市還實行了一種旨在加強幹部日常監督的“監督記分”辦法:即組織部門根據有關職能部門對幹部的處理和考評結果,對市委管理的幹部進行記分。比如,受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處分的,記4分;受行政記大過處分的,記6分。對群眾通過來信來訪、舉報等渠道進入幹部監督信息庫的信息,經組織調查核實後也予以相應記分。樂清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室主任王萬春向記者介紹,幹部監督記分1年累積為6分,連續2年累積為9分,連續3年累積為12分的,即視為“帶病”幹部,不得提拔任用;已任用的重新調整崗位。
樂清市委組織部部長鄭建海認為,對幹部實行監督記分辦法,建立量化管理的長效機制,可以有效防止幹部“帶病提拔”,進一步形成良好的用人風氣,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