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員在辦理刑事、治安案件時,對待群眾態度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的,將被公安機關首先問責。經過近3個月的醞釀,《深圳市公安機關警務工作問責規定》已從本月起開始試行。
在該《問責規定》中,共有37項行為被列入問責範疇。其中,對待群眾態度“冷、硬、橫、推”被列為問責行為第一條。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應當撤消的案件不予撤消,對不應當立案的案件予以立案,不應當撤消的案件予以撤消等行為都將被問責。
據悉,《問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人民警察、在職在編人員及聘用人員。處理方式包括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辭退等9類。打擊報復舉報人等8種情況予以從重或加重處理。深圳市公安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王曉南表示,《問責規定》是深圳市公安局繼《深圳警察通令》之後,掀起“責任風暴”,落實“治庸計劃”,加強公安隊伍管理及行政執行力建設的又一重大舉措。目前,《問責規定》還處於試行階段,待修訂完成後,警方將把《問責規定》上網,讓廣大市民查閱並對民警履責行為予以監督。(記者高鑄成 通訊員李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