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12月4日電(記者蔡玉高)剛剛出臺的《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江蘇,省級以下地方政府無權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制定、調整收費標準,對生活困難群體等收費一律不得批准立項。
暫行辦法由江蘇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日前公佈。辦法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在提供特定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收費的標準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制訂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除國務院和省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外,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組織,以及省級以下(含副省級城市)人民政府,均無權審批收費項目和制定、調整收費標準。
辦法特別規定,專門面向農民或生活困難群體收費的、強制要求公民參加各種評比活動的,以及強制性培訓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收費申請一律不得批准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