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海關日前已經全部開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專用電子郵箱。以後向海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的形式進行。
即將於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規定,申請人可以採取電子郵件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海關收到電子郵件申請後將依據《行政復議法》及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決定受理與否,決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將通知申請人于10日內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此舉是海關進一步暢通行政復議渠道的重要舉措之一,旨在最大限度地為申請人提供方便。
海關總署以及各直屬海關接收行政復議申請郵箱地址請見附表。需要提請申請人注意的是,如果對廣東省內直屬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拱北海關、汕頭海關、黃埔海關、江門海關、湛江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直接向廣東分署申請復議。此外,若需進一步了解行政復議制度以及即將施行的《復議辦法》新的規定,請至首頁“辦事指南”欄目下“行政復議”一項瀏覽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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